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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3-13 15:36:24 作者: 米乐体育平台登入 来源:m6米乐安装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5元(含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498,890,000股,以此为基数计算预计共计分配股利457,161,450.00元,占当年度合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521,847,260.07元的30.04%。本年度公司无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本预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对业务涉及行业的说明详见本章节“六、公司关于未来发展的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优化了“一体两翼”的发展格局,将原两翼板块之一的区中园业务纳入主体板块范畴,将产业投资从园区开发运营的一个业务节点,提档升级为两翼支撑板块的重要一翼,形成以园区开发运营(产城融合园区和区中园)为主体板块,以产业投资和绿色公用为两翼支撑板块的新发展格局。

  新的发展格局丰富和强化了主体板块业务发展,园区开发运营的核心资源要素更加集聚,让“一体”的实力更强;新的“一体两翼”发展格局强化了产业投资和绿色公用业务,产业赋能、绿色赋能园区发展,让“两翼”的动力更足。通过主体板块与两翼板块有机联动、资源集聚,实现高水平产城融合,助力国家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在产城融合园区开发领域,公司品牌优势显著,在行业内已形成一马当先的优势。目前仍在实施的产城融合园区最重要的包含苏州工业园区、中新苏滁高新区、中新嘉善现代产业园、苏锡通科技产业园、苏州宿迁工业园、中新海虞花园城、中新鸷山桃花源等长三角一体化项目和苏银产业园和缅甸项目等“一带一路”项目。

  在产城融合园区运营领域,公司同时拥有项目拓展、规划建设、招商亲商、运营服务、软件转移、产业投资的园区开发运营全产业链优势,可提供全产业链菜单式服务。

  中新智地不断的提高对高品质工业类载体、特色产业园区及物流园、蓝白领长租公寓产品的开发运营能力,在逐步加强存量资产管理上的水准,提升出租率及租金收入的基础上稳步推进项目拓展,力争成为“长三角知名的区中园运营商”。

  目前,公司区中园最重要的包含苏州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及定建厂房、中新嘉善现代产业园内的中新智慧园、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内的中新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产业园,以及位于长三角区域的以沪杭宁合都市圈为核心的中新智地(镇江)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中新智地(常州)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产业园、中新智地(嘉善)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产业园、南通波影医疗产业园、中新智地(江阴)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产业园、中新智地(句容)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产业园、中新智地(吴江苏州湾)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产业园及南通海门工业绿岛表面处理产业园、安徽舒城(中新联科)项目等标准厂房、特色产业园等。

  公司聚焦科学技术创新和新兴起的产业,通过基金投资和科创直投双轮驱动,协同打造产业链、创新链、投资链和服务链,推动各产城融合园区新兴起的产业能级提升,强化以投带招、以招促投、投招联动。

  公司的投资风险相比来说较低,被投项目大多分布在在早期、成长期阶段,穿越周期的能力较强。相比其他市场化的GP和LP,公司园区开发主体地位具有获取优质资源的先发优势,能更深入了解被司的价值。

  中新公用主要提供新能源、市政公用、绿色环保服务,为积极做出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围绕公司“一体两翼”战略,以 “产业发达、配套完善、绿色低碳、社会和谐”的方针为指导,未来将布局绿色低碳园区,聚焦资源型项目,打造绿色发展核心竞争力,实现新的转型发展,助推公司绿色园区建设,为公司主业高水平发展赋能。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 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9.1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4.74%;实现盈利25.1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0.85%;实现总利润25.1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0.9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2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6.40%。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集团”)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4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已于2022年4月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监事6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6名。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铭卫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进行了认真审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认真审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对公司编制的《中新集团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及制度在各个关键环节能获得有效执行,未发现重大缺陷。《中新集团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企业内部控制现状,监事会对该报告无异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不会对本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和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财政部2021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规定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及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3、财政部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主要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2、解释14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依照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根据准则解释14号进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新租赁准则、解释14号和解释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常规使用的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常规使用的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新租赁准则自2021 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应该依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公司首次执行日之前的租赁资产均属于低价值资产的经营租赁或将于12个月内完成的经营租赁,本公司采用简化处理,未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执行新租赁准则对2021年1月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无影响。

  解释14号主要明确了有关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内容:

  1、明确所适用的PPP项目合同的定义及合同特征。即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

  2、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如既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3、在PPP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下述第4项中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并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至非货币性资产。对于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4、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别的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实物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5、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将预计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本解释施行日还没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社会资本方应当将执行本解释的累计影响数,调整本解释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解释15号主要明确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作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文件要求做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真实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2022年4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2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能够正常的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互联网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符合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符合出席条件的个人股东,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须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异地股东能信函和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还需提供与上述第 1、2 条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等费用自理。

  (三) 鉴于当前疫情形势,为避免人员聚集,降低交叉感染和传播风险,不建议公司股东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参与表决,推荐采取网络投票方式。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集团”)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4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已于2022年4月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志松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同意通过《中新集团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意《中新集团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中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唐筱卫、周衡翔回避表决。

  公司2022年度拟新增融资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600,000万元,综合授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非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建设、资产收购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银行票据等,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的实际资金需求来确定(最终以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额为准)。

  授权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进行融资,办理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合法且必要的融资担保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融资担保事项构成对外担保的,须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另行履行决策程序;融资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有效期一年,自2021年度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至2022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止。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安永华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新集团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新集团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中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了《中新集团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九)审议通过《关于中新集团高管2021年度绩效考核与总裁实际总直接薪酬的议案》

  同意《关于中新集团高管2021年度绩效考核与总裁实际总直接薪酬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赵志松、尹健、唐筱卫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集召开中新集团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新集团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新集团2021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利润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分配的股数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3.05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5,578,973,729.78元。拟以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498,890,000股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5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457,161,450.00元(含税),占当年度合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04%。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明显的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新集团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预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和表决程序相关符合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预案尚需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综上,我们同意中新集团2021年度分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良好。为积极回报股东、与股东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经过审慎评估,董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公司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合理可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唐筱卫、周衡翔回避表决。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大家都认为,公司2021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关于2022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并按照市场行情报价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意见:我们大家都认为,公司2021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对2022年度拟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并按照市场行情报价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议案在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先认可,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做了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如下:公司2021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对2022年度拟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并按照市场行情报价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港华燃气为本公司董事周衡翔担任董事的企业;蓝天燃气为本公司控制股权的人苏州中方财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财团)职工监事及副总裁陆齐欢担任董事的企业;园区投控(原名园区国控)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华星光电(原名三星液晶)为园区投控董事长钱晓红、园区投控监事杜天祺12个月内曾任董事的企业;三星电子为本公司监事、中方财团副董事长、总裁李铭卫担任副董事长的企业;苏州银行为园区投控董事长钱晓红担任董事的企业;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是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唐筱卫、副总裁洪健德担任理事的非营利机构;康乐斯顿外国语学校是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唐筱卫、副总裁洪健德担任理事的非营利机构;海归子女学校是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唐筱卫担任理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与上述公司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主要股东:香港中华煤气(苏州)有限公司持有55%股权;中新公用持有45%股权;

  主营业务:在苏州工业园区燃气主管部门特许经营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内,在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自2004年至2054年期间运行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项目,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并销售本公司所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限分支机构经营),通过市政燃气管网输配、供应和销售管道燃气。从事相关经营服务(包括炉具及燃气相关设备);在苏州工业园区燃气主管部门特许经营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内,在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自2004年至2054年期间,从事投资、建设市政管道燃气输配网及为其配套的供气设施,并提供相关的客户服务;自有多余房屋租赁(非主要经营业务,仅限于集团内部企业或关联企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1,459,056,064.20 元,净资产470,550,024.03元,主营业务收入1,259,831,941.61元,实现净利润96,121,038.15元(数据已审计)。

  主要股东:苏州工业园区鑫蓝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51%股权;中新公用持有30%股权;苏州工业园区中鑫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有19%股权;

  主营业务: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与经营,蒸气的生产和经营,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热水、冷水、除盐水、电力设备的销售;燃机发电及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燃机技术及相关培训(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天然气管道管理、工程技术服务、供热工程建设及技术服务;电力设备的调试、检修、维护保养;发电及供热运营项目管理;售电业务;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技术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凭资质按许可证经营);城镇燃气经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1,773,755,652.26元,净资产733,989,881.01元,主要经营业务收入1,726,249,087.30元,实现净利润89,013,059.18元(数据已审计)。

  (3)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控股有限公司(原名: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58号置业商务广场19楼整层1901单元;

  主营业务:经园区国资办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总资产7947916.59万元,净资产3969756.98万元,主要经营业务收入559241.19万元,实现净利润410127.49万元(数据未经审计)。

  (4)苏州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原名:苏州三星电子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从事液晶显示面板和模组及相关这类的产品的生产与研发、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就本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服务,从事公司生产产品的同类商品和相关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截至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90.82亿元,净资产76.97亿元,主要经营业务收入85.87亿元,实现净利润11.85亿元(未经审计)。

  主要股东: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持有69.06%股权、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9.22%股权、中方财团持有11.72%股权;

  主营业务:研发、制造和销售冰箱、微波炉、空调器、空气源热泵、洗衣机、压缩机、空气净化器、小家电等电器产品及相关零部件,安装调试所制造的产品;从事本公司生产产品的同类商品及其零部件、模具、空气净化器、吸尘器、LED灯具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技术咨询及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1年12月31日,总资产62.08亿元,净资产38.6亿元,主要经营业务收入144.8亿元,实现净利润3.3亿元(数据已审计)。

  主营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别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1年9月30日,总资产4440.87亿元,净资产335.36亿元,主要经营业务收入80.95亿元,实现净利润24.62亿元(数据未经审计)。

  (7) 苏州新加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6年6月5日出具的“教外综(1996)328号”《关于同意开办苏州新加坡国际学校的批复》批准成立。本公司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举办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唐筱卫,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钟南街208号,主要是做面向外籍人员子女的基础教育服务。

  (8) 苏州工业园区康乐斯顿外国语学校于2012年4月26日成立。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新教育是该学校的举办方,法定代表人为唐筱卫,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钟南街208号,主要为本地子女提供教育培训。

  (9)苏州工业园区海归人才子女学校于2016年4月批准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毛恩,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兆家巷21号,主要为海归人才及华裔华侨子女提供K-12十五年一贯制教育。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唐筱卫任职该学校的董事。

  公司认为,上述关联方均依法存续经营,与本公司以往的交易均能正常的结算,其财务情况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能够履行合同约定。

  公司与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主要内容有提供/接受劳务、支付/收取租金和购买/销售商品等。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以市场行情报价为基础,参照市场交易价格、政府指导价或成本加合理利润协商确定。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管理层将根据日常经营的实际要,在上述时间范围及预计金额内依据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决定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以确保日常经营的正常进行。

  公司预计的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均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营业范围内,是因公司正常的主营业务经营需要而有几率发生的必要和持续的交易。日常关联交易以市场行情报价为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此外,该等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本公司独立性,本公司的主体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不依赖该等日常关联交易。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度聘任的财务审计机构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 基本信息。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截至2021年末拥有合伙人203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教育培训,截至2021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1604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3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安永华明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47.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45.89亿元(含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1.46亿元)。 2020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100家,收费总额人民币8.24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安永华明拥有非常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两次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从业人员十三人。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1)项目合伙人为陈颖女士,于200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4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园区开发企业、房地产、制造业、教育服务企业、高科技公司上市审计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2)质量控制复核人郭福艳女士,于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制造业、贸易、房地产、物业服务、生物医药上市审计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

  ②拟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许石女士,于201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园区开发企业、房地产、物业服务、生物医药上市审计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2.诚信记录。上述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和本期签字会计师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近三年均未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

  3.独立性。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2022年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2021年度公司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80万元(包含内部控制审计收费人民币100万元)。

  经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且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具有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上述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和本期签字会计师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近三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董事会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的审计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就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前认可: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新集团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安永华明符合《证券法》规定,且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同时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规定,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2022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公司第五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新集团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投资者可于2022年4月19日(星期二)至4月25日(星期一)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4月16日发布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1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2年4月26日下午16:00-17:00举行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一)投资者可在2022年4月26日(星期二)下午16:00-17: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2年4月19日(星期二)至4月25日(星期一)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cn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2019年12月20日,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及与中新集团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需对中新集团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9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中信证券对中新集团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2021年12月28日,保荐机构对中新集团进行了现场检查,全面核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公开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各方面内容。现场检查结束后,中信证券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发行上市之前,中新集团已建立健全了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2021年度,中新集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情况良好,并有效地执行了《对外担保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2021年12月28日,保荐人通过现场检查对中新集团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保荐人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督导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督导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督导公司完整保存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613号”《关于核准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中新集团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9,89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6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49,436,3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62,000,000.00元。实际到账金额人民币1,377,957,182.29元,包括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0,003,170.09元(含税金额人民币20,758,280.3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12月17日全部到账,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0468799_B01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述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已实施完毕。

  2021年度,保荐代表人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进行了事前事后查阅,督促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会议文件及决议,切实履行了保荐职责。保荐人详细了解了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情况,认为公司职能机构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注重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保荐机构对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投资情况进行了监督与核查。2021年以来,公司已经针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并遵照执行,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人对中新集团2021年度信息公开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根据保荐人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公司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以确保各项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不是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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